黄 先生在西二环外的某大厦购买了 12 层几百平方米写字间做办公用房,公司乔迁半年来,也遇到了“氨气”问题,这个问题虽然在法律上有了说法,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对购房人的影响,鉴于面临这种问题的购房人比较多,这个问题还是有必要说一说。
律师分析:
前段时间,北京已有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结果是业主一审败诉。有关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该房间内所测氨气及甲醛浓度超过国家检测大气的卫生标准,但是居室内空气质量并非工程竣工核验质量的必须标准。但这并不影响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开发商承担责任。
一、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如果说房屋质量合格的基本概念应该是适合人居住、使用,不会对使用人产生人身和财产的危害,相信所有人都不会反对。而政府有关部门之所以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工程竣工质量标准,也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那么,当依据有关证据已经可以确认房屋内的有害气体明显超标,已构成了对房屋使用人健康状况的明显危害时,是否还能仅因为这项内容不属于工程竣工核验质量的必须标准,就认定有关的房屋质量合格呢?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 98 条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 124 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有关部门在公布的《限制和淘汰的落后建材产品》名单中也注明,“含尿素的混凝土防冻剂”被限制使用的原因是“产品污染环境,长期散发异味”。因此,购房人完全可以依据有关的民法原则,依法要求自己的健康权不受侵犯。
第三,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虽未在合同中对房屋内空气质量做详细约定,但也未对有关的质量要求做排除性约定,而开发商向购房人展示的样板间,应当是不存在上述室内空气污染问题的,因而开发商也应对上述这种产品质量上的瑕疵承担责任。
综上,开发商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上,采用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样板间、无污染状态)似更为适宜,而不一定非要采用支付巨额违约赔偿的方式。
二、开发商有告知义务。
具体到 黄 先生的纠纷来说,由于开发商是在局部施工中,采用了含有氨成分的防冻剂,即施工的材料出现了前后的差异,那么开发商在销售时,就有义务事先告知 黄 先生有关材料和施工程序的差异性,以便 黄 先生在签约前,即做出选择。
律师提示: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有关的检测结果只是参照大气环境质量或特定场所气体质量的规定标准。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相信不久将会有有关质量标准出现,但是,人类环保、健康意识的提高,往往是伴着科技的进步和人类对自然认识的不断加深而提高的,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是很难预见性地将所有内容都囊括在相应的标准中。
有些污染物质,比如在家具中出现的甲醛,石材中的放射性元素、氡等,不要说普通百姓很难意识到并加以辨别,就连开发商在采购材料时,可能也很难辨别,在这种情况下,预防纠纷比较好的办法可能是:一方面在今后房屋买卖双方的合同中,增加有关绿色环保的条款;另一方面是开发商在材料采购合同中,也相应地增加有关的环保条款。
而对于已经发生的有关纠纷,则建议双方、特别是开发商应本着平等、信用的原则,尽快提出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据报道,现代城在发生“氨气事件”后,发展商首先出资为原购房的业主提供了除氨设备,其后又对新购房的业主提出了绿色承诺。撇开炒作因素,发展商的这种行为,至少为妥善解决此类纠纷、维护发展商的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做法也很值得有关开发商借鉴 |